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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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確保電腦設備安全,加強資訊機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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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用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除依照行政院頒「電腦設 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要點」與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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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電腦系統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由政風處與計畫處共同辦理, 但中央另有資訊系統規劃建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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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 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公務機密或個人權益 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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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 或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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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 訊檔案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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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設備管理與安全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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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房安全與操作管理 (一)各機關對電腦機房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及有關安 全防護措施。 (二)電腦機房應備置工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記錄、設 備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形,並定期陳報。 (三)電腦機房設備除由輪值操作人員及系統維護人員基於業務需要執行 啟動及操作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如有故違者將報請嚴予議 處。 機房輪值操作人員應切實執行機房安全,如任意讓其他人員進入機 房操作機器設備,視情節輕重議處。 (四)電腦機房環境維護 1.機房內不得攜入或存放磁性、放射性,易燃性及易爆性物品,並 嚴禁嬉戲、吸菸、飲食,非經核准不得攝影。 2.機房內各種處理用媒體(如磁帶、磁片等),應由操作人員負責 整齊放置於指定位置。 3.機房內各項設備除正常作業外,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動,以免 影響正常運作。 4.機房環境應維持整潔,地板每日應打掃一次,高架地板下層每半 年清潔一次。 5.機房內冷氣系統、電力系統及不停電設備,應派人定期測試、保 養、維護,確保正常運作。 6.機房應配置消防設施,並派專人經常檢查維護,以維持緊急備用 狀態。 7.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星期例假日需開機(離線作業)時,應將作 業項目及人員於二天前報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五)輪值操作人員應隨時注意機房溫濕度:溫度保持攝氏二十二度至二 十六度之間,相對濕度保持五十至七十之間。有異常時,即刻通知 維護人員採取必要措施。 (六)輪值操作人員每日開機前,應對機房內各項機器作簡單必要的清潔 維護。 (七)輪值人員依據操作手冊,開啟、關閉機房內各項設備。 (八)操作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之操作方法,遇火警應立即設法撲滅,同 時通知消防單位派員協助,並迅速報告本府有關部門。 (九)作業中如接到空襲警報通知時,應儘速完成關機程序,關緊門戶後 ,始可離開機房,空襲警報解除後,操作人員應儘速返回機房,重 新開機恢復正常作業。 (十)電腦系統作業故障排除 1.各機關電腦系統遇有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系統維護人員 研判故障類型,系統維護人員如無法自行解決時,應就故障類型 電話通知維護廠商或有關人員派人前來修復,如逾半小時尚未派 員前來,應報告有關主管督促廠商儘速修復。 2.如故障情形嚴重影響次日正常作業時,應向有關主管報告,以採 取必要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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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軟體程式安全管理 (一)本府電腦作業應用軟體程式所有權屬本府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為 任何形式之轉載、抄錄、複製。 (二)程式之設計 1.各機關委託外包之系統及其程式之規格,廠商應依據使用單位需 求擬定系統及其程式之規格,經由使用單位確認後,依據規格設 計程式,非經核可,不得自行變更。 2.各機關自行設計開發之系統及程式,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資訊單位 共同擬定規定,依據規格設計程式,非經核可,不得自行變更。 3.程式設計時,應同時備齊下列各項程式文件: (1)程式規格說明 (2)程式流程圖 (3)主檔、資料檔內容明細 (4)輸出入資料格式 (5)作業處理操作說明 (6)程式清單 (7)其他必要文件 4.已正式應用之程式,除系統結構重大變更者視同應用程式開發外 ,其他修改、增刪之手續,依「程式之變更」規定辦理。 (三)程式之使用 1.各類應用程式應按其所屬電腦作業系統分別設置資料集存放,資 料集之設置應由程式管理員填寫「程式資料登載申請書」,經核 准後,由系統維護員負責安排。 2.前項登載之內容,指程式指令、工作控制語言、程式變更申請單 及程式製作標準、規範說明、測試報告、變更報告等文件,並由 管制人員加上密碼,以確保作業程式館的安全性。 3.正式作業後之程式,非經核准,不得修改其內容或增減程式數量 。 (四)程式之變更 1.程式之變更包括修改程式或刪除程式或增加程式,得因左列原因 ,並具備相關文件核准後辦理。 (1)法令規章變更之公文影本。 (2)應使用單位之要求,由其出具要求變更函件。 (3)為改進修正原制度或程式設計,經有關人員提出之書面建議。 (4)其他配合電腦系統之變更等。 2.一般程式的修改,由程式維護人員填寫「變更申請書」會簽有關 人員,報請核准後辦理。 3.程式之變更,經報請核准後,其撰寫、測試、驗收及登載應依照 有關規定辦理。 (五)程式保管 1.經驗收後的程式文件應設專人管理,除資訊單位人員外不得索閱 。 2.程式文件管理人員應將所有程式文件編製「程式文件目錄」,並 設專櫃分類存檔。 3.程式文件管理人員應設置「程式文件借閱登記簿」登記程式文件 的借出及歸還時間等資料,程式文件歸還時,程式文件管理人員 應檢查有無缺頁、塗改等情事。 (六)程式查核:各項作業應用程式登載至作業用程式館之記錄,每月定 期由指定之人員負責印出,呈核後備查。並得視情況需要指定專人 將各項記錄與各該項作業之「電腦作業應用程式變更登記簿」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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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對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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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闢專室 責成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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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於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分媒體 ,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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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料輸出入作業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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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對於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 名、職稱均應有詳細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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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對於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 自行處理者,需經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處理 ,並應派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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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對於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 度;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建檔時,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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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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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以電腦處理之個人權益資料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保守秘密 ,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或個人查調應用: (一)有關國家安全、外交上之機密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事項。 (二)有關犯罪預防或刑事偵查事項。 (三)有關犯罪矯治、更生保護或其他相關事項。 (四)有關入出境審查事項。 (五)有關稅捐稽徵事項。 (六)有關人事、薪給或其他相關事項。 (七)有關衛生、福利或其他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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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連線作業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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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 核准後,給予相關編號列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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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之連線作業,應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作之範圍。 連接於本府主機下之終端設備使用範圍如左: (一)檔案、資料之維護與更新。 (二)檔案資料之查詢。 (三)系統程式維護與系統監控。 (四)應用程式維護。 (五)整批作業。 (六)其他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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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終端設備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端末機硬體設備之安裝、拆除或遷移,由使用單位填寫「變更申 請單」,經核准後,送交資訊單位執行。 (二)端末機硬體配置網路系統圖由資訊單位負責管理。 (三)端末機硬體、軟體或網路之故障,由使用單位通知資訊單位負責 排除。 (四)端末機使用者代號新增、變更或刪除,由資訊單位依「端末機使 用者代號申請單」執行。 (五)使用者不得跨單位使用端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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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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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除依前規定外,應依照電信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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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資訊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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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資訊管理 (一)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 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記錄。 (二)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 理者,需經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處理, 並應派員監督之。 (三)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使用識別碼、通行碼,並由電腦系統自 動登錄,以利追蹤查考。 (四)電腦設備所輸出之報表應妥為處理及保存,具有機密性者應依 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廢棄報表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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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檔案管理 (一)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維護人員為之;應用程式 檔案之登錄維護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資料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 (三)所有檔案(含系統程式檔案、應用程式檔案及資料檔案)均應 定期複製備份妥慎保管並視需要予以列冊登錄,備份檔案應使 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隔離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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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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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房電腦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執行情形,由本府定期調查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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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對資訊人員之進用,應依規定辦理人事查核,並隨時督導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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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應於進用資訊作業人員時,由其填具保密切結書;離職時 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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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及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要點規 定者,依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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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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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要點內所列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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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要點經市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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