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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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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與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
    理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秘
    書長及社會處處長分別兼任;其餘委員六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
    法學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人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
    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人,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會每年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住委員、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之申訴事
    宜時,得設處理分隊調查事實,並得邀請協調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
    席。
    委員對於審議之身心障礙協調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成員均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