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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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本市動物防疫、衛生 保健、動物藥品管理、獸醫師管理、動物保護、動物收容及屠宰衛生管理 等事項,並受本府經濟發展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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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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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動物防疫課:掌理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家畜禽動物疾病防治及衛 生輔導、寵物及野生動物疾病防治、輸入動物追蹤檢疫、犬貓狂犬病 防疫工作、家畜禽動物疾病病性鑑定及監控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 病性鑑定、動物疫情調查、違法屠宰行為查緝、屠宰場設立與變更申 申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事項。 二、動物保護課:掌理寵物登記及管理、寵物業管理、動物保護法之執行 與教育宣導、志工招訓與管理等事項。 三、動物收容課: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及管理、羈留動 物緊急處理等事項。 四、獸醫藥政課:掌理獸醫師及動物醫院管理、獸醫公共衛生及原料畜產 品衛生檢驗查緝、畜牧場斃死禽畜查核、動物用藥品管理、總務業務 、資訊業務、出納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前三款之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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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技正及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應具獸醫師資格。但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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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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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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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技正代行或代理之。技正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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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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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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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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