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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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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自治法規事務,特設置法規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市自治法規之綜合審議事項。
(二)關於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十三人,均由市長遴
    派熟暗法令人員兼任之,以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六、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制處辦理。
七、本會視本市自治法規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單位提供意見。
九、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