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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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殯葬事項,並受本府民政 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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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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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市立殯儀館規劃、設置、管理、殯葬服務業管理、輔導 、文書、出納、庶務、研考及職工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市立公墓、納骨堂(塔)及樹葬區規劃、設置、管理、 公墓遷葬及私立殯葬設施管理、監督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市立火化場之規劃、設置、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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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及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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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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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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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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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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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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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除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發布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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