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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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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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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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護產機構、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 緊急醫療救護、精神及心理衛生、長期照護、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宣導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等事項。 二、藥政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化粧品及藥事人員管理等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等事項。 四、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口 腔衛生、視力保健、菸害防治、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管理等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等 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七、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作業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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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科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 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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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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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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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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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局設各區衛生所,掌理門診醫療及各項衛生保健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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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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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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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所屬機關首長。 六、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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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宜。 四、涉及各科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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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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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規程除第六條條文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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