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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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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本局。
第三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
       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檢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四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五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士、佐理員。
前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六條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其所需員額由該區衛生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定。
第九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