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本局。 |
第三條 |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 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檢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
第四條 |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五條 |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士、佐理員。 前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
第六條 |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其所需員額由該區衛生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
第七條 |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
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九條 |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定。 |
第九條 |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