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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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環境保護、公害防治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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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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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科、隊、場,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掌理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環保義工、 環保替代役、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 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等事項。 三、水質及土壤保護科:掌理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防治、水質管 理、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規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 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資源回收科:掌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之管 制、資源回收分類貯存場(廠)、及家戶廚餘回收堆肥處理場(廠) 之興建、營運及管理等事項。 六、環境檢驗科:掌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廢棄 物、飲用水、毒性化學物質及其他環境檢驗分析等事項。 七、清潔隊:掌理隊員管理、一般廢棄物及資源垃圾清運、溝渠疏濬、環 境清潔消毒、道路清掃及違規小廣告取締、水肥清除、水肥投入口之 設置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八、垃圾處理場:掌理垃圾掩埋場、焚化場、污水、水肥、堆肥處理場、 灰渣掩埋場、廢棄物處理場等之用地取得、規劃設計興建、運轉操作 維護、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九、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出納、檔案、財產管 理、事務管理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科、場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清潔隊得分設區隊。 第一項各科、隊、場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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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置秘書、舉長、隊長、場長、股長、區隊長、專員、技士、安全衛生 管理員、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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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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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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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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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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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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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隊長、場長。 五、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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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宜。 四、涉及各科、隊、場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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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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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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