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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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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環境保護、公害防治事
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隊、場,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掌理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環保義工、
    環保替代役、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
    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等事項。
三、水質及土壤保護科:掌理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防治、水質管
    理、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規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
    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資源回收科:掌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之管
    制、資源回收分類貯存場(廠)、及家戶廚餘回收堆肥處理場(廠)
    之興建、營運及管理等事項。
六、環境檢驗科:掌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廢棄
    物、飲用水、毒性化學物質及其他環境檢驗分析等事項。
七、清潔隊:掌理隊員管理、一般廢棄物及資源垃圾清運、溝渠疏濬、環
    境清潔消毒、道路清掃及違規小廣告取締、水肥清除、水肥投入口之
    設置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八、垃圾處理場:掌理垃圾掩埋場、焚化場、污水、水肥、堆肥處理場、
    灰渣掩埋場、廢棄物處理場等之用地取得、規劃設計興建、運轉操作
    維護、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九、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出納、檔案、財產管
    理、事務管理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科、場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清潔隊得分設區隊。 
第一項各科、隊、場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舉長、隊長、場長、股長、區隊長、專員、技士、安全衛生
管理員、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隊長、場長。 
五、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 12 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宜。 
四、涉及各科、隊、場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