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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臨時僱工,以達精簡用人, 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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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臨時僱工,係指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工程管理費及其 他相關經費支付之按月計資之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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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現有僱用之臨時僱工出缺不補。但有下 列情形之ㄧ者,得由僱用單位簽請僱用: (一)因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者。 (二)因辦理新工程確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 (三)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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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僱工之僱用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新增僱 之臨時僱工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 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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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僱工之僱用及解僱程序如下: (一)臨時僱工之僱用單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二)臨時僱工之僱用及解僱前,本府各單位應先會本府主計處、行政處 及人事處,各機關應知會主計室、人事室及總務單位,並將僱用及 解僱通知副知上述單位。 (三)臨時僱工之僱用,配合會計年度,每年簽訂僱用契約,但因經費不 足或工程結束中途解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臨時僱工終止僱用契 約。 (四)僱用及解僱時,僱用單位應即為所僱用之臨時僱工辦理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之加、退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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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僱工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新僱用之臨時僱工應填具履歷表及勞工名卡各二份,本府單位應分 送本府行政處、人事處,各機關應分送人事及總務單位,以建立基 本資料及勤惰資料。 (二)內勤臨時僱工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府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定辦理, 並由人事單位執行勤惰管理。 (三)臨時僱工應由其僱用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並不得執行有關行使 公權力之業務。 (四)臨時僱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分別給假: 1.婚假、喪假、事假、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婚假須 一次請畢;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普通傷害病假連續 三日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2.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 理。 3.公傷病假、育嬰假等辦理留職停薪,須經簽奉核准後始得給假。 4.公假: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奉派出差、訓練、兵役召集、及其 他依法令規定應給之公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核給公假,工資亦 照給。 5.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給假,並以會計年度為 計假標準,且須由用人單位事先予以排定,年度終了未能休畢時 ,視同放棄權利。 (五)臨時僱工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 准,辦妥請假手續後將假單送人事單位登記。 (六)臨時僱工不得請領差旅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規定 (七)僱用單位每年應對臨時僱工之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辦理定期考核。 對工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懲處,並作為是否續 僱之依據;情節重大者,並得依規終止契約。 (八)臨時僱工遲到早退或曠職者,應按時扣除工資,累計滿八小時者, 以一日計,按日扣薪。 (九)因工作性質特殊於府外工作者,由僱用單位比照第二款規定確實作 出勤管理,並由人事單位不定時抽查。 (十)僱用單位不得以外勤僱工而擔任內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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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時僱工之待遇、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臨時僱工之工資,按月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日停支。 (二)臨時僱工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僱用單位依規定編列。 (三)臨時僱工之待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各項費用編列標準 辦理。 (四)正常工作時間及例假日: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為八十四小時。 但因特殊業務需求,得專簽奉准調整工時。每日工時經調整者, 改依實際工作時數支薪。 2.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一律以星期日為固定之 例假,如因特殊業務需求,應另案專簽指定。 (五)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以 二十小時為上限。因特殊業務需求,需另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另專 案簽奉核准並改依實際工作時數支薪。但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 時。 (六)年終獎金:臨時僱工於前整年度均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月薪作 為前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並於每年農曆春節前發給。未滿一年,而 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於年中退休、死亡人員,則按實際 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以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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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僱工之退休金及工資墊償基金規定如下: (一)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百分之六提繳退休 金。 (二)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 繳納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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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僱工之績優獎勵規定如下: (一)臨時僱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被選拔為績優臨時僱工。但以最 近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為優先: 1.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3.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 重大貢獻。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5.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僱工符合本要點者,得推薦併本府選拔為 績優臨時僱工。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列為績優人員: 1.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 2.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尚未結案者。 (四)僱用單位薦報之績優臨時僱工由本府行政處會同有關單位初審後, 彙提本府評審小組審議。 (五)績優臨時僱工之表揚,各機關學校應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之具體資 料,連同建議書、審議名冊於指定時間內報府核辦。 (六)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臨時僱工由本府頒給最高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禮 券(禮品)及獎牌一面,並給予五天公假。另將績優事蹟載於個人 人事資料中,以供續僱與否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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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僱用單位應每年對臨時僱工辦理考核,其考核評分規定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四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五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五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分)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五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五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五分)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五分) (二)勤惰考核(占三十五分) 1.每請事假併計達一日者,扣二分。 2.每曠職一日或累積二日者,扣二十八分。 3.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4.事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 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三)品德考核(占二十五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十分 )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十分) (四)獎懲:比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項 目辦理,並增減下列項目後之總分不受一百分之限制: 1.績優人員,增加五分。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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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臨時僱工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但獎懲抵銷後,年度內有達記過之處 分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 連續三年考列乙等、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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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臨時僱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僱用單位得不經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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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臨時僱工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僱用單位(機關)應於臨時僱工年滿六十五歲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 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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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得準用第九點規定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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