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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維護本市轄內各項營繕工程及管線工程工地環境整潔, 以增進市容觀瞻,防止公害,確保市民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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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 制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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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圍籬或其 他設施予以隔離,並按合約規定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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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程工地應於出入口處懸掛工程標示牌,標示牌內容除有關工程資料 外,應增列環境污染檢舉電話 (二六一○二○六、二六一○五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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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應加裝帆布遮蓋,以免散落污染空氣與地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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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地內應設有洗車設備,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 之污染物應清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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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工程廢土及廢物不得任意棄置,應依照臺中市營繕及道路工程廢棄物 處理要點之規定運往指定場所或處理於自備場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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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前條工程廢土及廢棄物處理應詳訂於工程合約書內,並載明如承逾時 未處理,因而延誤開工之工期不予扣,並得代為處理工程廢土及土地 周圍廢棄物,以維護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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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工程範圍及廢棄物暫時堆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並不得使砂 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流及隨時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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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排水設施,維持 水流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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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應立即裝載清運,不得堆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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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工地範圍外不得堆置建材,砂石、磚塊、鋼筋等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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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在路旁裝卸材料及施工機具後,應將散落地面之廢棄物隨時清理乾 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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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隨時保持一定濕度,以防造成空氣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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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工地範圍內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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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施工機具重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除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 定外,應採用低噪音及低振動之方法及機具,並有防音、防震之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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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工地周圍應設備隔音設備隔音設備,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營建 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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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工程污水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應視情形經過簡易之沉澱,處理其 懸浮固體須在四百ppm以下始得排入雨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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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徹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 旁工地周圍之廢棄物,以維市容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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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項工程發包單位於發包或核發建造執照後,請將有關資料 (包括 工程名稱、施工地點、施工期間及承包廠商等) 抄送本市環保局以 便有效全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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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罰則:各工地於施工中,經有關單位稽查發現有違反本要點之各項 行為時,悉依據環保法令、建築管理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規定予以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完妥前不得繼續施工,有關 處罰資料副本抄送工務局,依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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