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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項營繕工程及管線工程工地整潔維護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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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維護本市轄內各項營繕工程及管線工程工地環境整潔,
    以增進市容觀瞻,防止公害,確保市民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
    制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訂定之。
三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圍籬或其
    他設施予以隔離,並按合約規定維護。
四  工程工地應於出入口處懸掛工程標示牌,標示牌內容除有關工程資料
    外,應增列環境污染檢舉電話 (二六一○二○六、二六一○五九二)
    。
五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應加裝帆布遮蓋,以免散落污染空氣與地
    面。
六  工地內應設有洗車設備,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
    之污染物應清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淨。
七  工程廢土及廢物不得任意棄置,應依照臺中市營繕及道路工程廢棄物
    處理要點之規定運往指定場所或處理於自備場地內。
八  前條工程廢土及廢棄物處理應詳訂於工程合約書內,並載明如承逾時
    未處理,因而延誤開工之工期不予扣,並得代為處理工程廢土及土地
    周圍廢棄物,以維護環境整潔。
九  工程範圍及廢棄物暫時堆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並不得使砂
    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流及隨時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一○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排水設施,維持
      水流暢通。
一一  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應立即裝載清運,不得堆
      置。
一二  工地範圍外不得堆置建材,砂石、磚塊、鋼筋等建材。
一三  在路旁裝卸材料及施工機具後,應將散落地面之廢棄物隨時清理乾
      淨。
一四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隨時保持一定濕度,以防造成空氣污染
      。
一五  工地範圍內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
一六  施工機具重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除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
      定外,應採用低噪音及低振動之方法及機具,並有防音、防震之設
      備。
一七  工地周圍應設備隔音設備隔音設備,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營建
      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一八  工程污水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應視情形經過簡易之沉澱,處理其
      懸浮固體須在四百ppm以下始得排入雨水下水道。
一九  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徹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
      旁工地周圍之廢棄物,以維市容美觀。
二○  各項工程發包單位於發包或核發建造執照後,請將有關資料 (包括
      工程名稱、施工地點、施工期間及承包廠商等) 抄送本市環保局以
      便有效全面管制。
二一  罰則:各工地於施工中,經有關單位稽查發現有違反本要點之各項
      行為時,悉依據環保法令、建築管理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規定予以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完妥前不得繼續施工,有關
      處罰資料副本抄送工務局,依規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