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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舞稅務人員士氣,提升服務精神,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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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訂表揚對象為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含派出單位)所屬辦理稅 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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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優秀稅務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符合特殊條件之一者 ,列為選拔對象。 (一)基本條件: 1.辦理稅務工作連續滿五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內未受 懲處者。 2.操守廉潔、品德良好,近三年未經本府表揚或未經上級機關表揚 者。 (二)特殊條件: 1.對主辦之業務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特殊勛績者。 3.研究發展建議事項及創新措施,經採行具有績效者。 4.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5.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免除 或減少重大損害者。 6.舉發重大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7.依法執行職務拒絕受賄或本人遭受迫害有具體事實者。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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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良稅務人員之選拔,於每年終了辦理,經本市地方稅務局審議遴荐 四至六員,送本府核定,於每年七月一日慶祝稅務節時公開表揚。獲 獎人員每員發給本府獎狀一禎,三千元等值獎品一份,以資鼓勵,並 為爾後辦理升遷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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