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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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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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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 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或 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 ,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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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 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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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遴選前一年度符合 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荐表(如附件)一式二份,函 送本府政風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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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予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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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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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選拔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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