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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政風法令宣導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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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
      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二)法務部函頒「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二、目的
    為增進機關員工法律知識,培養同仁守法守紀觀念,彰顯政府興利防
    貪決心。
三、宣導要領
(一)全面宣導:政風法令宣導之對象,應包括機關員工及一般民眾,藉
      以共同維護公務員廉潔風尚,達到不敢貪污、不能貪污、不願貪污
      ,不必貪污之目標。
(二)持續宣導:宣導工作是一項有計畫而具持久性的工作,尤須向下紮
      根,始能鞏固尊重法紀之精神。
(三)有效宣導:宣導教材要能切合員工的需求及民眾的期盼,以淺顯生
      動的文字、圖畫或政風案例為教材,使人人知法守法,以端正政治
      風範,建立廉能政府。
四、宣導內容
(一)加強宣導各項有關法律知識及法令。
(二)加強宣導已判決確定之政風案例,建立員工守法守紀之觀念。
(三)提倡不送禮不受禮之優良政風。
(四)鼓勵民眾檢舉貪瀆不法。
(五)強化為民服務觀念。
(六)宣導政府端正政風施政成果。
五、宣導方式
(一)文字宣導:以轉(印)發資料、購置、製作或編印宣導品、刊物或
      辦理徵文比賽等方式實施。
(二)口頭宣導:以專題演講、演講比賽、機會教育等方式實施。
(三)電化宣導:以播放電影、錄影帶、利用網頁、廣播、動畫、短片、
      LED 電子視訊牆、電子字幕看板等方式廣為宣導。
(四)藝術宣導:以辦理藝(美)術活動或有獎徵答、猜謎活動等方式辦
      理。
(五)其它宣導:以發布新聞、旅遊、登山活動、園遊會等方式宣導。
六、具體作為
(一)自行蒐編政風法令宣導書刊或文宣小冊、漫畫等,並以機關名義發
      行之。
(二)協調本機關定期刊物刊載各項宣導資料。
(三)轉(印)發各種宣導教材。
(四)購置政風宣導書刊,供員工參閱,增進員工法律常識。
(五)舉辦法紀論文寫作競賽,並將佳作編印成冊。
(六)製作精美標語、標幟(記)、海報,以收潛移默化之宣導效果。
(七)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擴大宣導政風法令。
(八)鼓勵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
(九)運用各種方式宣導已判決確定之政風案例。
(十)運用各種集會機會,聘請專家學者作政風法令專題演講。
(十一)配合各項講習或訓練,安排法令課程。
(十二)配合機關內各項活動,適時辦理政風法令宣導有獎徵答。
(十三)舉辦員工政風法令專題演講、漫畫或壁報等競賽活動。
(十四)運用各種方式宣導政府端正政風杜絕貪瀆之決心及公務員廉能事
        蹟,激濁揚清。
(十五)配合各種集會或活動機會,放映政風法令宣導影片,以收寓教於
        樂之宣導效果。
(十六)購置電化宣導器材,以輔助口頭宣導之不足。
(十七)其它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活動。
七、作業要求
(一)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據機關環境特性及業務需求,
      將政風法令宣導計畫併入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政風處備查。
(二)每月一日前將本單位政風法令宣導成效彙填「政風法令宣導月報表
      」乙份,並檢附辦理各項活動之時間、地點、方式、內容之原簽報
      本府政風處,以利核計績效。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專案性擴大宣導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相關資料、
      簽呈、函文、照片、錄音函送本府政風處核備。
八、附則:推行政風法令宣導成果之填報,應力求具體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