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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舉辦政風座談會執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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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廣徵政風興革意見,作為推動施政與
    廉政工作之諮詢、決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得配合業務性質需要,舉行政風座談會 (以下簡稱
    座談會) ,邀請具有代表性之學者、專家、業者、社會人士及有關業
    務主管人員參加以廣徵政風興革意見,作為施政之重要參考;座談會
    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主持,各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派員列席。
三  座談會內容以與民眾關係密切、權益有關之業務及有助政風防弊措施
    為主,座談前,得辦理民意問卷調查,其調查結果作為座談之主題,
    座談之詳細內容由主辦機關研擬之。
四  參加座談會有關人士,由主辦單位洽聯後,連同舉辦日期等相關準備
    事項,提經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定或簽由首長核定實施,並函報上級
    機關核備。
五  舉辦座談會時,得同時舉辦工作績效展示,使參加座談會人士瞭解主
    辦機關推動端正政風工作實際狀況及業務績效,用以擴大宣導效果。
六  工作績效展示內容,應包括下列工作項目績效統計、資料、圖表、照
    片及案卷:
 (一) 業務防弊措施訂定、修訂、執行情形。
 (二) 政府採購作業。
 (三) 政風法令宣導。
 (四) 獎勵表揚廉能。
 (五) 政風督導小組功能。
 (六) 查處貪瀆案件。
 (七) 查處行政違失案件。
 (八) 其他有助政風防弊措施。
七  各機關舉辦座談會時,得洽請傳播媒體擴大報導政府貫徹執行肅貪政
    策之決心及重視社會各界人士之興革意見,並加強宣導行政革新效能
    。
八  座談會結束後,各主辦機關應將具體結論,彙提本府。其反映意見,
    屬於中央部會者或涉及本府應興應革者,應分別層報本府政風督導小
    組轉陳法務部參處或分送本府各主管機關 (單位) 據以改進。有關辦
    理座談會績優案件,視其績效,依相關規定酌予該機關首長及經辦人
    員適當之獎勵。
九  本府各單位,應參照本要點,切實要求所屬機關辦理座談會,藉以溝
    通觀念,有效防制貪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