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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設置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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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任務如次: (一)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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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組織如次: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 (二) 本小組委員,由工務、建設、社會、警察、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 相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主管兼任。 (三)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 (四)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 境保護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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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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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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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 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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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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