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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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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設置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次:
 (一)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  本小組組織如次: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
 (二) 本小組委員,由工務、建設、社會、警察、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
      相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主管兼任。
 (三)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
 (四)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
      境保護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六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
    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七  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