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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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環保義工,係指熱心環保、自願義務協助各項環保工作並依本 辦法規定參加編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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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環保義工編組如下: 一 本府成立環保義工總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 、副總幹事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聘任。 二 各區公所成立環保義工大隊,置大隊長一人,由該區區長兼任,副大 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區公所提請本府聘任。 三 里、社區、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工廠 (場) 、醫院及寺廟得成立 環保義工中隊,置正、副中隊長各一人,幹事一人,由該里、社區、 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工廠 (場) 、醫院及寺廟由區公所提請本府 聘任。 四 中隊以下設若干小隊,每小隊八至十五人,置正、副小隊長各一人, 由該小隊環保義工互推之。 五 未滿二十歲之環保義工,本府得成立環保義工青少年隊,置隊長一人 ,副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均由本府聘任。 中隊及小隊受大隊輔導,大隊及青少年隊受總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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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環保義工大隊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得申請臺中市環保局支援設備及人力 ,並得由區公所提供清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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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環保義工隊服裝、旗幟、識別徽章及環保存摺規定如下: 一 環保義工工作時應穿著工作背心,以資識別。 二 環保義工總隊、大隊得製發隊旗,總隊及大隊隊旗由本府頒授,中隊 以下隊旗由大隊頒授。 三 環保識別徽章及環保義工存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 統籌印製,由本府轉交大隊依規分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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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區公所每年應至少舉辦環保義工講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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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環保義工大隊每年應召開聯誼會一次,環保義工總隊每年應召開各級幹部 聯繫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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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環保義工之工作項如下: 一 轄區道路、巷弄、空地等之環境清潔維護、巡察勸導及認養等工作, 以維護環境整潔。 二 協助環保教育宣導及社區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 三 發現有公害污染源或案件之通告或舉發。 四 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五 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之搶救及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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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環保義工每人每月至少應服務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由活動主辦單位 登錄於環保義工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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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環保義工年度工作計畫由各大隊訂定之,並應於每年一月向總隊提報工作 計畫;年度結束時並應提報執行成果交總隊彙整層報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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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服務績優環保義工除依環保署訂定之優良環保義工推荐選拔辦法,由本府 推荐參加選拔評比外,得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 績優獎章:由大隊遴選優良環保義工層報總隊核定,由本府每年表揚 一次。 二 服務獎章:依環保署訂頒之環保義工徽章頒發要點之規定核發義工銅 質、銀質或金質榮譽徽章及證書。 三 獎狀、獎品:有特殊工作表現或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頒發獎 狀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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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環保義工總隊對大隊、中隊、小隊及青少年隊之執行成效,每年應辦理考 評,本府得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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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環保義工之管理如下: 一 應遵守本府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借服務之機會或方法,故 意為圖利、詐欺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除得撤銷其環保義工資 格外,並依法究辦。 二 未依規定任務執行服務或全年服務未達十二次者,告誡一次;經告誡 三次仍未改善者,撤銷其環保義工資格。 項第之管理由大隊執行,並層報總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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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環保義工參加重大環保任務或協助天然災害搶救復原等清潔工作,得依實 際工作狀況,專案簽請核發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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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環保義工因訓練、服務、搶救天然災害、災後環境清潔、復原等致傷殘或 死亡者,得由本府核發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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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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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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