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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保義工服務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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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環保義工,係指熱心環保、自願義務協助各項環保工作並依本
辦法規定參加編組者。
第 3 條
環保義工編組如下:
一  本府成立環保義工總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
    、副總幹事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聘任。
二  各區公所成立環保義工大隊,置大隊長一人,由該區區長兼任,副大
    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區公所提請本府聘任。
三  里、社區、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工廠 (場) 、醫院及寺廟得成立
    環保義工中隊,置正、副中隊長各一人,幹事一人,由該里、社區、
    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工廠 (場) 、醫院及寺廟由區公所提請本府
    聘任。
四  中隊以下設若干小隊,每小隊八至十五人,置正、副小隊長各一人,
    由該小隊環保義工互推之。
五  未滿二十歲之環保義工,本府得成立環保義工青少年隊,置隊長一人
    ,副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均由本府聘任。
中隊及小隊受大隊輔導,大隊及青少年隊受總隊輔導。
第 4 條
環保義工大隊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得申請臺中市環保局支援設備及人力
,並得由區公所提供清掃工具。
第 5 條
環保義工隊服裝、旗幟、識別徽章及環保存摺規定如下:
一  環保義工工作時應穿著工作背心,以資識別。
二  環保義工總隊、大隊得製發隊旗,總隊及大隊隊旗由本府頒授,中隊
    以下隊旗由大隊頒授。
三  環保識別徽章及環保義工存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 統籌印製,由本府轉交大隊依規分發使用。
第 6 條
區公所每年應至少舉辦環保義工講習一次。
第 7 條
環保義工大隊每年應召開聯誼會一次,環保義工總隊每年應召開各級幹部
聯繫會一次。
第 8 條
環保義工之工作項如下:
一  轄區道路、巷弄、空地等之環境清潔維護、巡察勸導及認養等工作,
    以維護環境整潔。
二  協助環保教育宣導及社區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
三  發現有公害污染源或案件之通告或舉發。
四  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五  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之搶救及復原。
第 9 條
環保義工每人每月至少應服務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由活動主辦單位
登錄於環保義工存摺。
第 10 條
環保義工年度工作計畫由各大隊訂定之,並應於每年一月向總隊提報工作
計畫;年度結束時並應提報執行成果交總隊彙整層報環保署。
第 11 條
服務績優環保義工除依環保署訂定之優良環保義工推荐選拔辦法,由本府
推荐參加選拔評比外,得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  績優獎章:由大隊遴選優良環保義工層報總隊核定,由本府每年表揚
    一次。
二  服務獎章:依環保署訂頒之環保義工徽章頒發要點之規定核發義工銅
    質、銀質或金質榮譽徽章及證書。
三  獎狀、獎品:有特殊工作表現或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頒發獎
    狀或獎品。
第 12 條
環保義工總隊對大隊、中隊、小隊及青少年隊之執行成效,每年應辦理考
評,本府得酌予獎勵。
第 13 條
環保義工之管理如下:
一  應遵守本府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借服務之機會或方法,故
    意為圖利、詐欺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除得撤銷其環保義工資
    格外,並依法究辦。
二  未依規定任務執行服務或全年服務未達十二次者,告誡一次;經告誡
    三次仍未改善者,撤銷其環保義工資格。
項第之管理由大隊執行,並層報總隊備查。
第 14 條
環保義工參加重大環保任務或協助天然災害搶救復原等清潔工作,得依實
際工作狀況,專案簽請核發誤餐費。
第 15 條
環保義工因訓練、服務、搶救天然災害、災後環境清潔、復原等致傷殘或
死亡者,得由本府核發慰問金。
第 16 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