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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臺灣省各級環保機關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特訂本局發放作業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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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事項發放駕駛係指左列人員: (一) 實際從事駕清潔車 (不含行政車輛) 之駕駛。 (二) 特種車輛、重機械之操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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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駕駛人服務認真、達成要求者,按月發給獎金,其獎金由編列年度預 算或清潔費用及代理費按月支給,本獎金之支出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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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擔任駕駛職或代理駕駛服務,全月實際駕天數十日以上者,發給獎金 總額半數,二十日以上者發給全額獎金,所稱以上含本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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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全月不發給獎金: (一) 違反道路交通案件 (被警察機關告發或肇事) 有案可查者。 (二) 受申誡以上處分或曠工、遲到、早退記錄者。 (三) 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四) 擅將密封清潔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五) 本依規定覆網罩或網罩未蓋妥造成垃圾遺漏路上者。 (六) 垃圾處理場 (廠) 特種車輛未按規定作業者。 (七) 車輛保養不良者。 (八) 服務駕或頂備駕駛工作未滿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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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注意事項自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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