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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資源回收筒設置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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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推動本市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工作及落實資源回收筒之管
    理,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資源回收筒之設置先由本市國宅、社區、慈善團體、公寓大樓申請辦
    理,再推展至機關學校。
三  公眾集會活動場合須臨時擺設資源回收筒時,應於活動前一週,向本
    市環境保護局 (第四課) 申請。
四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本市環境保護局 (第四課) 申請,並
    須設專責管理人中員,對資源回收筒設置期間負責管理與週邊環境之
    清潔維護,管理人員應適時通知本市環境保護局 (清潔隊) 所管轄區
    隊以清理資源回收物,或自行將回收物變賣給回收商,並維護週邊環
    境之清潔。
五  設置資源回收筒之審核作業,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至現場勘查適
    當後,再轉第四課複核認可,始得設置。
六  本市環境保護局對轄區內已設置之資源回收筒應按統一編號列管,隨
    時考核其使用成效,并派員督導檢查紀錄。
七  資源回收筒之回收物清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依人力、車輛、清運設
    備,負責安排清除作業時間及人員前往清除。由申請人自行清除之回
    收物,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陳報本市環
    境保護局。
八  申請設置資源回收筒後,如因管理不當,以致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者
    ,申請人、管理人或使用負賠償責任。
九  資源回收筒設置後,如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侵害第三人權利,申請
    人、管理人、使用人須負擔賠償責任。
一○  資源回收筒設置後有下列掄形之一者,本市環境保護叵得撤回已設
      置之資源回收筒,其申請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得異議:
   (一) 未確實做垃圾分類或未按時陳報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
   (二) 管理不善造成環境髒亂或資源回收筒毀損屬實者。
   (三) 所提供之志願推動環保工作人員工作績效不彰。
   (四) 申請人於申請作業時填具之申請表格,經查事實與內容不實者。
   (五) 資源回收筒設置後,未經本市環境保護局書面同意,任意遷移或
        移轉他用者。
一一  本要點規定之資源回收筒申請表格,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另定之。
一二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一三  本要點經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