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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以照顧設籍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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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設籍本縣且就讀縣立高中、私立國中、私立國小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設籍本縣且就讀縣立高中、私立國中、私立 國小之學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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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學 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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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雜費減免補助標準如下: (一)就讀縣立高中: 1.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額學雜費用。 2.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 3.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 (二)就讀私立國中、私立國小: 1.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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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間: 1.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2.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繳驗證件: 1.臺中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如附件一) 2.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經學校審核無訛後,由學校檢附有效證件、申請表,造具印領清 冊(如附件二)、領款收據(如附件三)及電匯切結書(如附件四) 各一份送本府(教育處)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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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 繳減免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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