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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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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以照顧設籍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訂定
    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設籍本縣且就讀縣立高中、私立國中、私立國小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設籍本縣且就讀縣立高中、私立國中、私立
      國小之學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學
    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減免。
四、學雜費減免補助標準如下:
(一)就讀縣立高中:
      1.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額學雜費用。
      2.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
      3.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
(二)就讀私立國中、私立國小:
      1.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間:
      1.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2.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繳驗證件:
      1.臺中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如附件一)
      2.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經學校審核無訛後,由學校檢附有效證件、申請表,造具印領清
    冊(如附件二)、領款收據(如附件三)及電匯切結書(如附件四)
    各一份送本府(教育處)核撥。
六、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
    繳減免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