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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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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綜合規 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暴力防治組、教育輔導組,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社會處): 1.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2.整合各組計畫方案。 3.建構並開發服務網絡與連結。 4.辦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宣導、研習、座談、觀摩及專業人員 訓練。 5.研訂修正相關法規及組織規程。 6.其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社會處): 1.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3.辦理被害人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 導。 4.辦理陪同性侵害被害人出庭業務。 5.建置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資料庫。 6.協助聲請保護令。 7.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保護令裁定前之鑑定。 8.受理加害人求助事項。 9.其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保護扶助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衛生局): 1.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受暴暨性侵害者之醫療小組。 2.協助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3.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診療服務、心理治療及對加害人提供身心治療 與輔導。 4.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 5.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之 在職教育。 6.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醫療服務處理流程。 7.其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醫療服務事項。 (四)暴力防治組(警察局): 1.協調警力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護送驗傷、偵訊及協助取得 證據。 2.辦理保護令執行及聲請、為被害人採取安全措施。 3.建立加害人檔案。 4.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資料及辦理犯罪狀況分析與統計。 5.辦理各項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與訓練。 6.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及證物保管等事項。 (五)教育輔導組(教育處): 1.辦理規劃各級中、小學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2.辦理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師生及行政人員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教育。 3.協助被害人辦理轉學事宜。 4.對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之教育輔導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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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秘書三人,由本市警察局局長 、本市衛生局局長、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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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置組長五人,組員五至十五人,分別由社會處、教育處、警察 局、衛生局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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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列工作人員另以配置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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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業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召集、主持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構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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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將部分業務委託專業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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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或中央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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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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