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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 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殯葬設施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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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殯葬設施設置事項之審議。 (二)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殯葬設施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議。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相關措施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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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 處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民政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五)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六)臺中市消防局副局長。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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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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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禮俗宗教科科長擔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及 臺中市殯葬管理所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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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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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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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議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應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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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必 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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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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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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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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