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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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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小) 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 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本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 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1.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以每年四月一日為基 準日,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完成調查,並依學區造冊分送各國小審 查後,再轉交各鄉鎮市公所編製入學通知單,於五月三十一日前 通知入學。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 歲者,均予列冊。 2.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 理。如有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3.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助 其辦理戶籍登記。 4.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依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 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中心學校彙整 後,函報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備查。入學學生一覽表應 永久保存。 5.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6.僑生、港澳來臺學生、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 (非僑生) 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 學號: 1.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當 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十九人者編二位數, 一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編三位數,一千人以上者編四位數。例 如:某國小於八十九年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百六十三人,其學號 自八九○○一號編起,編至八九五六三號止。國小一年級新生學 號編列如下參考表: ┌──┬───┬──────┬────────────┐ │備註│學年度│學 號│說 明│ ├──┼───┼──────┼────────────┤ │二一│89 │8901 │1 - 99 人 │ │ │ ├──────┼────────────┤ │各本│ │89001 │100 - 999 人 │ │校表│ ├──────┼────────────┤ │如計│ │890001 │1000 人以上 │ │預列├───┼──────┼────────────┤ │估十│90 │9001 │1 - 99 人 │ │轉年│ ├──────┼────────────┤ │入週│ │90001 │100 - 999 人 │ │學而│ ├──────┼────────────┤ │生復│ │900001 │1000 人以上 │ │人始├───┼──────┼────────────┤ │數。│91 │9101 │1 - 99 人 │ │超 │ ├──────┼────────────┤ │出 │ │91001 │100 - 999 人 │ │右 │ ├──────┼────────────┤ │列 │ │910001 │1000 人以上 │ │標 ├───┼──────┼────────────┤ │準 │92 │9201 │1 - 99 人 │ │者 │ ├──────┼────────────┤ │, │ │92001 │100 - 999 人 │ │其 │ ├──────┼────────────┤ │學 │ │920001 │1000 人以上 │ │號 ├───┼──────┼────────────┤ │編 │93 │9301 │1 - 99 人 │ │列 │ ├──────┼────────────┤ │之 │ │93001 │100 - 999 人 │ │位 │ ├──────┼────────────┤ │數 │ │930001 │1000 人以上 │ │, ├───┼──────┼────────────┤ │可 │94 │9401 │1 - 99 人 │ │由 │ ├──────┼────────────┤ │學 │ │94001 │100 - 999 人 │ │校 │ ├──────┼────────────┤ │於 │ │940001 │1000 人以上 │ │編 ├───┼──────┼────────────┤ │列 │95 │9501 │1 - 99 人 │ │學 │ ├──────┼────────────┤ │生 │ │95001 │100 - 999 人 │ │學 │ ├──────┼────────────┤ │號 │ │950001 │1000 人以上 │ │前 ├───┼──────┼────────────┤ │, │96 │9601 │1 - 99 人 │ │自 │ ├──────┼────────────┤ │行 │ │96001 │100 - 999 人 │ │調 │ ├──────┼────────────┤ │整 │ │960001 │1000 人以上 │ │增 ├───┼──────┼────────────┤ │加 │97 │9701 │1 - 99 人 │ │。 │ ├──────┼────────────┤ │ │ │97001 │100 - 999 人 │ │ │ ├──────┼────────────┤ │ │ │970001 │1000 人以上 │ │ ├───┼──────┼────────────┤ │ │98 │9801 │1 - 99 人 │ │ │ ├──────┼────────────┤ │ │ │98001 │100 - 999 人 │ │ │ ├──────┼────────────┤ │ │ │980001 │1000 人以上 │ └──┴───┴──────┴────────────┘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備 查。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 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 輟學: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 ,應報本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 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四) 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 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2.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 就讀。 3.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 轉學: 1.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並交由 家長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 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2.轉出學校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將轉出學生學籍紀錄表、學生輔 導紀錄表和健康紀錄表 (正本) ,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並 留存影本。 3.轉出學校若五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追蹤輔導,並依有 關規定辦理。 4.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者,可於取得雙方學校同意 後辦理轉學,仍住原戶籍地免辦戶籍遷移。 5.因受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如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 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六) 成績: 1.已實施九年一貫課程者,學生成績考查依臺中縣國民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辦法辦理;未實施者,則依現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 辦法辦理。 2.學生各項成績紀錄表自當學年度結束後至少保存一學年,學籍紀 錄表應永久妥為保存。 (七) 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生學 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3.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需依教育部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準建檔,並應 妥善管理,作好備份處理,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 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 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永久 保留。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 出具肄業證明書。 6.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統一以原始分數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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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畢業生名冊、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各國小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學區按班級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 冊各三份,一份存校,二份送就讀國中或承辦分發之國中辦理,並 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就讀。 (二) 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各校應於當年六月十五日前按班級造報畢業生 一覽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文書組,一份存註冊組,一份送中心學校 彙整後報府核辦,並永久保存。 (三)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私立學校 除外。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臺中縣及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一 字為文號。 (例如臺中縣和平國民小學八十八學年度畢 (修) 業 證書為 (88) 中縣和畢 (修) 字 0001 號) 。 3.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各欄須填寫者,除可套印外,均須用毛筆 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5.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上冠以學校全名稱,並 於其下加蓋校長簽字章 (簽字章可套印) 。校印蓋於中華民國年 次之上。 6.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僑 生則加註祖籍省縣 (市) 。 7.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8.畢業證書填發日期填註為陸月 日。 9.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上 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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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 無誤後,准予發給。 3.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 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 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二) 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 印本,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 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 、日文號。 2.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彙報本府備查。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上面「廉恥 」二字上端空間位置上,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4.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左: (1) 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 │本證件姓名更正為 │ │ │ │ 年 月 日 │3cm │ │ │ 更字第 號 │ └──────────────┘ 6cm (2) 更正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 │本證件出生年、月、日更正為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cm │ │ │ 更字第 號 │ └──────────────┘ 6cm 5.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 (正本) 一份,學校驗 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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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 (一) 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 (室) ,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下列 規定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明畢業及入學年度 。 3.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 (入學、畢業) 應予永久保 存,並列入移交。 4.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 (教學) 組長、教務 (教導) 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如不依規定辦理, 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5.各國小函報本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 6.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 永久保存。 7.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函報,由本府予以 協助重建。 (二) 本府對辦理學籍工作績優之學校酌予獎勵;辦理不善者,其有關人 員應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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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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