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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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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保障社會公平
    正義,促進經濟發展,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追求世代永續利用自然
    資源,特設臺中市政府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地方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地方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跨縣市及國際合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永續發展教育宣導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
    定,其餘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經濟局局長。
(五)本府計畫室主任。
(六)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
(七)本市文化局局長。
(八)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三人。
(十)產業界代表三人至四人。
(十一)相關社會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之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副執行秘書若干人,由相關局處室副首長
    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
    ;工作分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
    定後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機
    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