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 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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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採承租經營方式經營者,應繳租金標準如下: 一、土地租金:當年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百分之三。 二、建築物租金:建築物造價折舊餘額百分之五。 三、設備租金:財產價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 前項之租金每年收取一次,除訂約當年度應於訂約時繳交外,於每年八月 一日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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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採承租經營方式經營者,應於訂定委託契約時 ,按訂約當年租金總額二倍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租經營關係消滅,承租經營者契約責任完全解除後三十日 內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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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建築物造價折舊餘額及設備折舊餘額以原經管學校財產分類明細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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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設備,臺中市政府得依相關規定作價讓售承租經營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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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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