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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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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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大墩工藝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成果卓著,經本府 審查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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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大墩工藝師: 一、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薦 。 二、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三、曾獲縣市所舉辦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前項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證明,向執行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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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大墩工藝師之類別如下: 一、陶瓷類。 二、雕塑類。 三、編織類。 四、金工類。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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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分書面審查及作品審查兩階段辦理,書面審查通過者, 由執行機關通知申請人提送作品參加作品審查;作品審查通過者,由本府 授予大墩工藝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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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 前項審查委員會應按類別分別設置,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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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大墩工藝師審查每年辦理一次,由執行機關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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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府主辦相關文化活動或研習時,得邀請大墩工藝師參與,並得視需要提 供場地供其展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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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大墩工藝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五年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參加本辦法之審查。 二、作品有抄襲、複製情事。 三、冒用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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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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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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