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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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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國民小學適齡之身心障礙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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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暫緩入學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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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要項: (一)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各類身心障礙者。 (二) 申請暫緩入學之因素 (以學生本人學習因素為考量) 。 (三) 暫緩期間之安置場所、教育或醫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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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 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第二階段: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二) 申請地點:由適齡身心障礙者之法定代理人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屬學 區學校 (註冊組) 申請。 (三) 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 (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驗畢發還) 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驗畢發還) 及影本乙份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免提供) 。 4.六個月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鑑定醫院診斷證明 (未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 。 5.六個月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鑑定醫院開立之應暫緩入 學診斷證明。 6.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書 (一年內未接受早 療評估者免提供) 。 7.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 (由法定代理人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 ,未入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 (1) 一年內教學(巡迴)輔導資料。 (2) 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無則免附) 。 (3) 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無則免附)。 8.暫緩期間擬安置或教育計畫 (格式如附件) 或醫療計畫。 9.其他: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六個月 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四) 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 料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並由臺中縣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函知各學校。 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於每年八月五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 送鑑輔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 並由本府於八月二十日前函知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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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學校應列冊追蹤 ,並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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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暫緩入學學童家長均應事先自行覓妥學前機構或適當安置場所, 並填寫於教育計畫,以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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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原則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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