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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后里資源回收廠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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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后里資源回收廠 (以下簡稱本廠) 置廠長一人,承環境
保護局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焚化廠運轉操作之監督、管理及灰渣 (灰) 處置公害防治規劃
    。
二、一般垃圾及事業廢棄物分類執行情形及相關案件之審核、經費核撥及
    監督。
三、對委託監督操作管理廠商技術服務契約執行之監督。
四、對委託操作管理服務契約執行之監督。
五、回饋金、售電收入計畫書之審核、經費核撥及監督。
第 4 條
本廠置技士、技佐。
第 5 條
本廠人事、會計業務由環境保護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核定。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