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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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烏日資源回數廠 (以下簡稱本廠) 置廠長,承環境保護 局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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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焚化廠運轉操作之監督管理。 二、一般垃圾、事業廢棄物及灰渣 (灰) 處置管理相關案件之審核,經費 核撥及監督。 三、對委託監督操作管理廠商技術服務契約執行之監督。 四、對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執行之監督。 五、回饋金使用計畫書之審核、經費核撥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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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廠置技士、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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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廠人事、會計、業務由環境保護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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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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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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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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