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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行道樹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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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容景觀,加強行道樹管理,特
    設臺中市行道樹管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道樹中長程計畫之諮詢。
(二)行道樹新植、移植、換植及修剪事項之諮詢。
(三)行道樹病蟲害防治事項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行道樹之管理事項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
    參議一人兼任。副召集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科長。
(二)本府建設處養護科科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科長。
(四)本府交通處交通規劃科科長。
(五)臺中市環保局環境管理科科長。
(六)環保團體代表一人。
(七)景觀工程公會代表一人。
(八)園藝花卉公會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建設處人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委員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邀請與議案有關之區公所社建課課長列席,並
    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