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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學生健康飲食習性並顧及學生實 際需求,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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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員生社消費合 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販賣物品規定如下︰ (一)圖書:限於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科書。 (二)文具:限學生學習必要之文具,例如筆、尺、橡皮擦等。但含有有 機溶劑之修正液、美工刀、剪刀等具有危險性之物品不得販賣。 (三)服裝:以該校之制服、運動服、襪子、鞋子為限。 (四)食品: 1.麵包、包子、饅頭:不得含有防腐劑,且麵包應有包裝及有效日 期等完整標示者。 2.盒餐:代訂之盒餐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 法規定,採用優良餐盒食品,其業者名單應於開學半個月內或訂 購之廠商異動時,報送本府及衛生局列管,學校餐盒採購小組應 經常查看作業場所,並做成紀錄備查。 3.飲料:限供應經良好作業規範(GMP 認證或經中國農業標準 CAS 認證)及依商品標示法為品名、廠商名稱、地址、食品添加物、 內容物、重量、容量、數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標示之之鮮 乳、保久乳、天然果(蔬菜)汁、豆漿、優酪乳、礦泉水及包裝 飲用水。但不得販賣含糖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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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員生社如設置保溫、冷藏、冷凍設備應加裝溫度計保存食品,其保 有溫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溫:攝氏六十度以上。 (二)冷藏:攝氏七度以下。 (三)冷凍: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其溫度應維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且僅限當 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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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應本於營養及教育理念,權衡實際需要選擇販賣,並鼓勵學生多 喝白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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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販賣物品須經社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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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之供應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 心販售範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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