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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物品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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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學生健康飲食習性並顧及學生實
    際需求,特訂定本須知。
二、臺中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員生社消費合
    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販賣物品規定如下︰
(一)圖書:限於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科書。 
(二)文具:限學生學習必要之文具,例如筆、尺、橡皮擦等。但含有有
      機溶劑之修正液、美工刀、剪刀等具有危險性之物品不得販賣。
(三)服裝:以該校之制服、運動服、襪子、鞋子為限。 
(四)食品: 
      1.麵包、包子、饅頭:不得含有防腐劑,且麵包應有包裝及有效日
        期等完整標示者。
      2.盒餐:代訂之盒餐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
        法規定,採用優良餐盒食品,其業者名單應於開學半個月內或訂
        購之廠商異動時,報送本府及衛生局列管,學校餐盒採購小組應
        經常查看作業場所,並做成紀錄備查。
      3.飲料:限供應經良好作業規範(GMP 認證或經中國農業標準 CAS
        認證)及依商品標示法為品名、廠商名稱、地址、食品添加物、
        內容物、重量、容量、數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標示之之鮮
        乳、保久乳、天然果(蔬菜)汁、豆漿、優酪乳、礦泉水及包裝
        飲用水。但不得販賣含糖飲料。
三、各員生社如設置保溫、冷藏、冷凍設備應加裝溫度計保存食品,其保
    有溫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溫:攝氏六十度以上。 
(二)冷藏:攝氏七度以下。 
(三)冷凍: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其溫度應維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且僅限當
    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四、各校應本於營養及教育理念,權衡實際需要選擇販賣,並鼓勵學生多
    喝白開水。
五、各校販賣物品須經社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始得為之。
六、食品之供應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
    心販售範圍」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