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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加強政令宣導與推行,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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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每星期五發行一期為原則,年分春、夏、 秋、冬四卷,每季開始為第一期,依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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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專載類。 (二)法規類。 (三)政令類。 (四)公告類。 (五)附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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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報刊登稿件,除專載類及法規類外,政令類與公告類以本府各單位 無機密性之通案公文,或必須轉行所屬機關及相關機關參考之一般公 文,附錄類以與縣政有關參考資料為限,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已由本府主管單位行文之稿件,非主政單位不得重行發文刊登公報 。 (二)發文內容如大部分已刊登過,應註明以前刊登之日期及期別,僅刊 登修改部分。發文內容與以前刊登內容有連貫性或停止適用者,應 一併註明。 (三)已發文稿件,除依法應登載公報外,不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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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星期四以前送達行政處之公報稿件,除因版面限制外,以一期刊完 為原則。刊登公報之公文,不另行文,各受文機關應視同正式公文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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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刊登公報之稿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承辦人於稿面註明「刊登公報」字樣,於陳判決行後,按一般公 文送行政處收件。 (二)決定刊登公報之公文於收件後,由分繕登打人員登記、銷號後,逕 送公報主辦人彙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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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選定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化,如顯有不當之處,除各單 位專業之內容,行政處應先以電話與承辦人聯繫外,其他如語氣、用 詞、格式、錯別字等在不更改原意之原則下行政處均得逕行刪改,錯 誤重大者,並得退還原主辦單位予以修正。但認為無刊登之必要者, 應註明原因退還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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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報稿件經刊登後,如發文單位認為有誤,應主動向行政處查詢,如 經查係原稿錯誤,應由原發文單位更正,如為排版或校對錯誤,則由 行政處在近期公報末頁刊登「更正事」予以更正。 已登公報之稿件,列冊歸檔保存,期滿由檔案管理人員清理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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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報之發行,除贈閱者外,無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均應收費以收 回印製成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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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縣縣議會及縣議員。 (二)其他因事實需要經簽報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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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報訂閱費,由行政處會同有關單位擬訂,經簽請縣長核定後,刊 登公報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公報成本費不足部分,編列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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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等為公報基本訂戶,其應訂閱份數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十份。 (二)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一份。 (三)各附屬機關一份。 (四)縣立各國民中學一份。 (五)縣屬各國民小學一份。 (六)縣立各高級中學一份。 (七)文化中心一份。 基本訂戶所需經費得列入該單位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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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報成本費之收取使用如下: (一)於每年一月,由行政處通知各訂閱戶,填寫「臺中縣政府收入繳款 書」至臺中縣各代理公庫繳納公報費。 (二)依預算額簽撥支用,並於本府年度預算縣公報發行項下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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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印契約之訂定,由行政處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簽會有關單位後陳 請縣長核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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