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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報編輯發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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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加強政令宣導與推行,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每星期五發行一期為原則,年分春、夏、
    秋、冬四卷,每季開始為第一期,依序編號。
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專載類。
(二)法規類。
(三)政令類。
(四)公告類。
(五)附錄類。
四、公報刊登稿件,除專載類及法規類外,政令類與公告類以本府各單位
    無機密性之通案公文,或必須轉行所屬機關及相關機關參考之一般公
    文,附錄類以與縣政有關參考資料為限,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已由本府主管單位行文之稿件,非主政單位不得重行發文刊登公報
      。
(二)發文內容如大部分已刊登過,應註明以前刊登之日期及期別,僅刊
      登修改部分。發文內容與以前刊登內容有連貫性或停止適用者,應
      一併註明。
(三)已發文稿件,除依法應登載公報外,不予刊登。
五、每星期四以前送達行政處之公報稿件,除因版面限制外,以一期刊完
    為原則。刊登公報之公文,不另行文,各受文機關應視同正式公文處
    理。
六、刊登公報之稿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承辦人於稿面註明「刊登公報」字樣,於陳判決行後,按一般公
      文送行政處收件。
(二)決定刊登公報之公文於收件後,由分繕登打人員登記、銷號後,逕
      送公報主辦人彙編目錄。
七、經選定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化,如顯有不當之處,除各單
    位專業之內容,行政處應先以電話與承辦人聯繫外,其他如語氣、用
    詞、格式、錯別字等在不更改原意之原則下行政處均得逕行刪改,錯
    誤重大者,並得退還原主辦單位予以修正。但認為無刊登之必要者,
    應註明原因退還原單位。
八、公報稿件經刊登後,如發文單位認為有誤,應主動向行政處查詢,如
    經查係原稿錯誤,應由原發文單位更正,如為排版或校對錯誤,則由
    行政處在近期公報末頁刊登「更正事」予以更正。
    已登公報之稿件,列冊歸檔保存,期滿由檔案管理人員清理銷燬。
九、公報之發行,除贈閱者外,無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均應收費以收
    回印製成本費。
十、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縣縣議會及縣議員。
(二)其他因事實需要經簽報核准者。
十一、公報訂閱費,由行政處會同有關單位擬訂,經簽請縣長核定後,刊
      登公報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公報成本費不足部分,編列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等為公報基本訂戶,其應訂閱份數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十份。
(二)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一份。
(三)各附屬機關一份。
(四)縣立各國民中學一份。
(五)縣屬各國民小學一份。
(六)縣立各高級中學一份。
(七)文化中心一份。
    基本訂戶所需經費得列入該單位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公報成本費之收取使用如下:
(一)於每年一月,由行政處通知各訂閱戶,填寫「臺中縣政府收入繳款
      書」至臺中縣各代理公庫繳納公報費。
(二)依預算額簽撥支用,並於本府年度預算縣公報發行項下動支。
十四、承印契約之訂定,由行政處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簽會有關單位後陳
      請縣長核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