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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 條、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社會教 育法第九條及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社會教育工作綱要、學校 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與獎懲要點、教師法第十七條、教育部八十六年三 月十日台 (八六) 研字第八六O一四七三八號函、臺中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八條及第十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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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旨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為教師應有 之責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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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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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籌組 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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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 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 工指揮交通時,視為執行交通稽查任務,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 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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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 課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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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 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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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各校規定上學時間前二十分鐘至四十分鐘及 放學時間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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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故涉訟,校方應積極協助 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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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 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三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 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 (上學前及放學後) 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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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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