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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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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臺中市建築自治法規。 
(二)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
    簡稱都發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處副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都發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三)都發處建造管理科科長。 
(四)都發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代表三人。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部辦公室代表一人。 
(七)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中部辦事處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處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處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