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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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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臺中市建築自治法規。 (二)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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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 簡稱都發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處副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都發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三)都發處建造管理科科長。 (四)都發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代表三人。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部辦公室代表一人。 (七)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中部辦事處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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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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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處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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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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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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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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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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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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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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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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