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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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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研究創新,以提高行政效率,增進市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革新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之事項。
(二)本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三)本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四)本府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五)本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七)輿情反映及人民陳情之事項
      。
(八)參加台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之訓練,所提有關市政問題研究報告
      及自行研究發展之案件。
(九)其他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三、自行研究發展之範圍,得由本府就前點各款內容選定特定項目,供本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自行研究,作為市政革新參考。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就組織職掌及工作方法、作業流程
    、步驟,經常檢討分析,對經辦業務或新辦行政措施,有利於加強為
    民服務者,應就其具有創造性、發展性、可行性之改革作法分析評估
    ,研提具體創新建議,依附件格式提送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計畫處
    )。
五、研討工作項目時,應優先考量下列事項:
(一)與民眾權益密切且作業流程繁雜者。
(二)與重大建設關係密切者。
(三)與重大施政方針關係密切者。
(四)有效節省資源、確實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五)有效防止弊端者。
六、研討革新工作項目者,應先確實了解現行的作業步驟,研究主題應力
    求明顯,內容須力求充實具體可行,必要時並製作工作流程圖,分析
    比較其前後實施效益,研究創新主題。
七、研究革新之案件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計畫處提請本府市政革新
    及自行研究發展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審查。
    前項評審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
    但得支領評審費。
八、研究革新之建議案件,經評審小組評定確屬具體可行者,應核予行政
    獎勵或頒給獎勵金。
九、前點之獎勵規定如下:
(一)優等獎: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或記功二次。
(二)甲等獎:總分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
      千元至一萬元或記功一次。
(三)乙等獎:總分七十五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千
      元至五千元或記嘉獎二次。
(四)佳作獎: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千
      元以下或記嘉獎一次。
(五)總分六十九分以下者,不予獎勵。
    前項獎勵金於計畫處研究發展獎勵金項下支應。
十、研究革新案件經評審小組評定為佳作獎以上者,除依前點予以獎勵外
    ,應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並得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依本要點所提出之研究革新提案,經本府依規表揚獎勵者,本府得
      以光碟或數位化方式,無償將內容重製,並得將數位化之內容及電
      子檔在網路上刊載,提供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同仁參考。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計畫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