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地重劃業務,應就各期重劃分別設 置重劃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並為規範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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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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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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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各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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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各基金來源如下: 一、借款收入。 二、抵費地標售收入。 三、差額地價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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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基金用途如下: 一、工程費用:道路、橋樑、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 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 二、重劃費用: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該重劃 區必要之業務費。 三、借款本息。 四、差額地價補償。 五、其他該期重劃案所需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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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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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執行、決算之編造、會計及財物事務之處 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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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各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 臺中市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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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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