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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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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
    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工作,特設置臺
    中縣政府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聯合查緝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私劣菸酒查緝及取締業務。
 (二) 菸酒製造、進口、批發、零售商資料之蒐集、建檔管理。
 (三) 菸酒衛生、標示、廣告等之抽樣檢查。
 (四) 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 上級交辦或其他查緝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農業局局長、新
    聞局局長、法制室主任、消費者保護官、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
    長、消防局局長及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五、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每年定期於一月召開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府
    財政局菸酒管理課課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任務編組單位視實
    際需要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各單位之權責劃分詳如權責劃分表。
八、本小組執行稽查或取締任務,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 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