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免收使用費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33542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自治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委外辦理各項活動,依本自治條例申請
於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者,免收使用費。
項活動懸掛廣告物內容,除標示合辦及贊助廠商之名稱及代表圖騰外,不
得有商業廣告。
第 3 條
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非營利性之文化、學術、慈善、宗教等公益性活動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於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者,免收使用費。但活動現場有
商業販售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