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崇敬及宣慰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縣民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牲犧 牲或對本縣有奉獻者逝世後,於其靈柩覆蓋縣旗,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現任或卸任縣長、副縣長逝世,得以縣旗覆蓋靈柩。
|
|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縣旗覆蓋靈柩: (一) 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二) 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者。 (三) 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四) 對縣政、鄉 (鎮、市) 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者。 (五) 依臺中縣榮譽縣民證書要點獲頒本縣榮譽縣民者。 符合前項規定者,由遺屬填具事蹟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臺中縣 政府同意。
|
|
四、覆蓋縣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
|
五、覆旗前摺疊方式如附件一。
|
|
六、覆蓋靈柩之縣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
|
七、縣旗覆蓋靈柩位置如附件二。
|
|
八、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柩者將縣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送交 逝世者遺屬保管。
|
|
九、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