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環境整潔與市容觀瞻,妥善管理各類 公職人員選舉廣告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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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選舉廣告物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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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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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候選人設置選舉廣告物,應依下列規定: 一、競選活動期間前,候選人懸掛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應依規定 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二、競選活動期間,利用燈桿、綠地、陸橋等公共設施設置選舉廣告物時 ,應向當地鄉 (鎮、市) 公所申請。 競選活動期間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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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選舉廣告物之種類、大小、尺寸,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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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選舉廣告物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黏貼、粉刷、油漆方式及設置巨型看板。但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不 在此限。 二、設置於行道樹、電器箱、紅綠燈上或安全島缺口十公尺範圍內。 三、妨礙公共安全、堵塞窗口、阻礙消防逃生或妨礙交通秩序。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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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候選人設置選舉廣告物前,應向各鄉 (鎮、市) 公所繳納選舉廣告物清潔 費,其收費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各鄉 (鎮、市) 公所依實際情況收取清潔費。但不能低於新臺幣一萬 元。 二、村 (里) 長及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其選區僅及於該鄉 (鎮、市 ) 之一村 (里) 或部分村 (里) 者,清潔費之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 : 依前款鄉 (鎮、市) 收費標準× (候選人選區村里數除以鄉 (鎮、市 ) 總行政區域村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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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違反本自治條例或未繳納清潔費者,由各鄉 (鎮、市) 公所逕行拆除選舉 廣告物並視同一般廢棄物處理。 各鄉 (鎮、市) 公所執行拆除違規選舉廣告物遭受阻礙時,警察機關應予 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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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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