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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忠烈祠管理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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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忠烈祠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之組織,依據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隸屬於縣政府,並受民政處之指揮監督,其組
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所置管理員,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事項。
二、本所觀光遊客之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本所各項祭典辦法之擬定及執行。
四、本所場地租借管理事項。
五、有關縣府及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事項。
六、有關本所內旅遊安全、服務及解說事項。
第 4 條
本所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所辦事細則及管理規則均另定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