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忠烈祠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之組織,依據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隸屬於縣政府,並受民政處之指揮監督,其組 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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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所置管理員,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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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事項。 二、本所觀光遊客之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本所各項祭典辦法之擬定及執行。 四、本所場地租借管理事項。 五、有關縣府及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事項。 六、有關本所內旅遊安全、服務及解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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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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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辦事細則及管理規則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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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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