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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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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推動臺中縣全民體育活動等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場務,兼受教育處之督導,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研究發展、休閒、輔導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及事務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場幹事兼任。
第 5 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書記。
第 6 條
本場之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場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