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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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推動臺中縣全民體育活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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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場務,兼受教育處之督導,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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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研究發展、休閒、輔導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及事務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場幹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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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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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場之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場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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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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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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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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