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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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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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 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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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事管理科:醫事行政、護理行政、醫療機構管理、緊急救護、特殊 照護、心理衛生輔導、全民健康保險宣導、法制等事項。 二、食品藥物科:藥事機構、藥物、醫療器材、化妝品管理、食品衛生管 理及國民營養等事項。 三、健康管理科:婦幼健康管理、癌症及慢性病篩檢管理、糖尿病管理、 環境職業醫學等健康管理事項。 四、健康促進科:菸害防制、婦幼健康促進、癌症及慢性病健康促進、其 他健康促進相關議題等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法定各項急、慢性傳染病之監測、治療、通報及防治宣 導、預防接種、醫院感染控制、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檢核備等事項 。 六、衛生檢驗科: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七、企劃資訊科:衛生企劃行銷、研考、為民服務、衛生資訊、衛生所業 務管理、志工、健康營造等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營繕及其他不屬各科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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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前項科長為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等業務者,必要時得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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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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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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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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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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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 其組織規程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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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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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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