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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推動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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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 98 年 3  月 6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80061171 號函修正「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二、目標:
    鼓勵縣屬公務人員勇於建言,對於經辦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激發
    工作向心力,發揮團隊協力之精神,創造團隊績效的理念,以提昇服
    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各處(含聯合服務中心)、各附屬機關(警察局除外)
四、實施方式:
(一)本府各處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業務會報,由各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
      ,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單位
      施政方針,提出業務興革意見,交換工作心得,暢通溝通管道。
(二)本府各處依其業務性質,編定品管圈小組若干組,每組以三人至十
      人為原則,每年就年度計畫目標有關業務項目選定二至四個革新研
      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動。運用
      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研討主題,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研提改進
      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換工作心得,
      發揮團隊互助力量,凝具共識。各小組團隊活動內容均須詳實紀錄
      ,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經由各該處決定採用者,應即革新改進,並
      以該小組名義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送請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敘
      獎。
(三)本府公務人員得對應興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行政革新意
      見箱,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且須具
      名。
五、評審委員組成:
    本府設置建議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五人,由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
    )擔任召集人,除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三名委員由縣長指定
    之。
六、評審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處品管圈小組就所研擬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填具「革新
      改進建議書」經由各該處彙齊,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送請本府人事處
      彙整後,提送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評審;必要時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
      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評審結果陳請縣長核定後,以建議或
      革新提案回復單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二)本府各處或所屬機關上年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益者
      ,由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之案件,由本府
      核予適當獎勵,並於每年五月底前擇優區分行政、電腦資訊、財經
      、科技四類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加複審。人事行政局依據複審
      結果,取各組成績優異之案件,提送行政院決審。
七、獎勵區分:
(一)行政院表揚:
      參選獲行政院頒獎表揚者,獲頒發「特優獎」之單位(機關),該
      單位主管、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二次;獲頒「優等獎」之單位
      (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一次;獲頒「榮
      譽獎」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
      二次。
(二)本府表揚:
     1、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科
        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2、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3、有關積極配合且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得由各該機關依權責
        酌予敘獎。
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計畫辦理,並於每年五月底前擇優
    提送本府參加初審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