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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職員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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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辛勤工作同仁,提振員工工作士
    氣,落實「預防勝於治療」的健康觀念,訂定本要點。
二、受檢資格:
(一)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含秘書、參議、消費者保護官)。
(二)本府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檢查次數:
    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受檢人數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分配之。
四、補助金額:
(一)第二點第一款受檢人員檢查日期以一天為限,酌予補助健康檢查費
      用並以實支金額覈實補助。但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二)第二點第二款受檢人員檢查日期以一天為限,酌予補助健康檢查費
      用並以實支金額覈實補助。但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五、符合受檢資格者應事先向本府人事室提出申請,檢查日期均給予公假
    ;應填妥健康檢查申請表,申請獲准後,應自行至合法之醫療院所檢
    查;當年度如未能如期赴檢,除有重大且正當理由外,年度內不得再
    提出申請。
圖表附件:
六、受檢人員應在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且至遲於當年度結束前填妥健康檢
    查補助費申請表,檢附健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及請假單影本向本府人
    事處提出申請補助費用,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